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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投资者7月15日起可办理创业板投资资格。
规定指出,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规定中还指出,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同时,证券公司也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
证监会公布的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集中体现了风险的防范,虽然该制度根据市场意见进行了修改,但并没有对2年投资经验做出修改。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其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抄录一段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风险揭示书签署两个交易日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可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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